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5〕第 134 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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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76号)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5年申请的159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免征车辆购置税(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2015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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