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15〕第295号
  • 【发文机关】财办库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5年9月7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9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咨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问题的函》(深财购函〔2015〕2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中,“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特此函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9月7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