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印发后,各地区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行为总体得到规范,但仍有个别地区尚未完全落实。为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土地供应合同、协议的管理,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和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分割发证。对于因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并按规定应当补缴土地
出让收入的,必须按时足额补缴。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的规定,全面清理违规设立的财政专户和过渡户。
各地区已经设立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过渡户应当在2015年10月31日前一律予以撤销,过渡户资金属于应缴土地出让收入的要及时划缴国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缴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专户和延迟缴库。禁止采取违规调库、空转、以拨作支或者其他手段虚增收入和虚列支出。继续严格按规定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其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相应收入科目。
严禁采取挂账办法滞留应当计提的专项资金。
二、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 68号)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支出,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严格按预算用于城市建设。严禁坐支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禁止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为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
三、积极盘活土地出让收支存量资金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规定,统筹盘活土地出让收支结余结转资金。土地出让收支结余结转资金指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地方财政部门的结余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土地出让收支结余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未超过30%的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用于支持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支出项目或者补充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政府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同级财政可将其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对于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余结转两年以上的土地出让收支资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转移支付),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四、推进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公开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落实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严格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执行,不得通过以拨作支等手段人为调整预算执行进度。各地区要完善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每年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本地区年度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和供应政策执行情况的督察,及时查处和纠正土地征收和供应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征收和供应管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和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各地区应当自觉
接受审计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在年度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审计内容;
在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土地征收、储备、整理、供应及出让收支管理作为审计重点。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