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4〕139号)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全国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次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省级及以下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
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9月30日前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地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