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新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关于确认第二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15〕340号),为全面掌握第二批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深入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示范基地在吸引产业集聚、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作用,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第二批示范基地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营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营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附件2)要求,据实填写。
(二)填报数据的默认统计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曰,或另行标注。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真实数据的可不填。
(三)调查表第六项“基地建设中标志性成果”,可选择1到2个示范基地建设和运营中具有较强示范作用或长期影响的具体案
例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模式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双创企业孵化、产学研用融合等。今后工作中如有类似案例可主动报送商务部,报送情况将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后续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在完善政策法规环境、健全支撑服务体系、深化电手商务应用、推动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下一步工作考虑。
(三)对商务部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6年2月19曰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我部(电子商务司)。相关表格可在商务部网站电子商务司子站下载。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于洪森
电话:010-85093748
传真:010-65197440
电子邮箱:yuhongmiao@mofcom.gov.cn
附件: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营基本情况调查表
2.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与运营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