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6〕第4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1月2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总结、推广我国管理会计实践经验,加快管理会计案例库建设,推进单位(含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管理会计应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管理会计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征集和初选工作,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财政部择优报送单一工具方法案例至少4个,综合类案例至少1个。案例应既包括企业案例,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案例。案例应具有广泛性,避免集中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别的行政事业单位

  2.各省级财政部门可自行组织建设本地区管理会计案例库。

  3.鼓励有关部委、中央管理企业、高校等以单位名义,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报送。

  4.单一工具方法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全面预算管理、滚动预算管理、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贴现现金流法、价值链分析、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平衡计分卡、标杆管理等单一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应用案例。

  5.综合类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系统化应用案例,既可以是多项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在战略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绩效管理等某一领域的综合应用,也可以是在多领域或整个单位的整体化、集成化应用;

  (2)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案例;

  (3)管理会计报告体系构建案例。

  6.报送信息至少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案例征集活动组织情况(至少包括组织举措、搜集案例数量、筛选方式和过程等内容)、案例名单、案例电子稿(含案例声明页的扫描件)、两份纸质稿(在案例声明页签字、盖章),分别发(寄)送到本通知中的联系邮箱和地址。

  7.财政部会计司拥有使用案例征集成果的权利。会计司将组织专家力量从征集的案例中选出优秀案例纳入财政部管理会计案例库,供学习交流。

  二、案例要求

  (一)基本原则。

  1.观点正确。案例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主题鲜明,观点正确。

  2.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可信,描述要客观、中立,能如实反映案例的真实情况。

  3.授权要求。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单位和案例作者授权。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先进性。案例要能够反映管理会计方面有益的方法和经验,为管理会计实践创新总结经验。

  5.借鉴性。案例所提供的问题解决方式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参考、借鉴和启发作用,具有推广价值。

  (二)案例结构。

  案例应按照“案例名称、目录、摘要、正文、附录、声明”的顺序编写,具体格式附后。

  (三)案例文字格式。

  1.案例字数要求不限但以精炼为要。

  2.案例应为Word版本,附录中相关数据可以运用Excel等格式。

  3.案例应在封面注明以下信息:组织报送地区(或单位)、案例名称、案例单位具体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案例作者信息等。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高大平、薛杰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010-68552897

  传真:010-68552528

  电子邮箱:xuejie@mof.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四、其他相关要求

  本次案例征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属于财政部会计司。

  附件:管理会计案例格式文本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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