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2月4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2月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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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纳税人因只能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有关规定,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无法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生物制品批发零售环节“高征低扣”造成的增值税负担较重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对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同样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该公告发布实施后,哪些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公告发布实施后,与2012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相结合,共明确有两类企业批发零售生物制品,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是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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