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货便函〔2011〕第130号
  • 【发文机关】货便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8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油脂产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设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见附件)。在新版出口退税率文库未下发前,审核中出现的疑点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人工审核予以通过。

  上述调整情况,请你局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情况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名称

调整情况

执行时间

税率

退税率

1

1518000000

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油、脂

17%

15%

2011年8月1日起

2

1516100000

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动物油、脂

17%

15%

2011年10月1日起

3

1517901001

动物油脂制造的起酥油

17%

15%

4

1517909001

其他混合制成的动物质食用油脂或制品

17%

15%

 

5

1520000000

粗甘油,甘油水及甘油碱液

17%

15%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