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货便函〔2011〕第20号
  • 【发文机关】货便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配合海关总署全面推行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自2009年11月,我局与海关总署建立了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传输机制;在积攒了8个月数据量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选择北京、山东、浙江、广东、深圳、大连、宁波国家税务局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是数据能够正常接收与入库,基本上能够应用。针对测试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12月我们与海关总署相关单位进行了协商,完善了业务需求,双方约定分别调整系统后,再进行联调,尽快实现实时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的传输工作。
 
  现将目前已接收的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   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的内容
 
  本次下发数据包括纳税人全部电子账册备案数据以及自2009年11月到2010年12月的电子化手册备案数据、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相关进/出口报关单数据。(具体数据说明见附件一)。
 
  二、数据下发时间
 
  所有数据计划于2011年3月10日前陆续下发至各地。
 
  三、工作要求 
 
  (一)为便于数据查询操作,下发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v3.0操作手册(见附件二)供参考使用。
 
  (二)此次下发的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仅供查询比对参考使用,不导入审核系统,不参与出口退税审核。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我们拟选择宁波市国税局对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测试,成功后将在全国推广使用。
 
  (三)各地应认真配合总局进行电子传输系统升级和加工贸易数据下发工作,并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联系人: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赵梅,电话:010-63417541;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李卫新,电话:010-63417600。
 
  附件一、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数据项说明
 
  附件二、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监管加工贸易数据)v3.0操作手册
 
  温馨提示:本文件仅供工作参考,请按正式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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