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建〔2016〕第31号
  • 【发文机关】财建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2月14日
  • 【法规类别】经济建设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2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鼓励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政策通知如下:

  一、“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抽采利用成本和市场销售价格变化等,财政部将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二、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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