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89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8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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