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预〔2004〕第97号
  • 【发文机关】财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5月2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目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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