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本法规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应的“审批部门”栏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内容,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已经取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更新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