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30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1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18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二、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须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应按照1993年的规定从出口退税款中抵减。

  五、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内销货物,在1994年出口的,须将已分离的相应的成本和已征税额转入单独设置的记载1993年库存货物的《库存出口商品账》,并填写《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我局国税明电〔1994〕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内销的,须按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已征税款从存货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其成本应记入内销账,并按新税制的规定征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1994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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