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第7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3月15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3月15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50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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