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53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9月26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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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69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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