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7〕第599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7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7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1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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