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8〕第15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8年9月2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8年9月23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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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80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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