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37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4月3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4月30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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