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1267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6日
  • 【废止时间】2006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退税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要求,切实抓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已放置在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130.9.1.248)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退税审核系统/3.41版”路径内,请各地立即下载、使用。软件运行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地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反馈”路径内)。

  2003年年底前,总局将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修改,为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顺利运行,各地应随时访问上述路径,及时下载和升级新版本软件。

  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包括列入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退(免)税款),凡纸质退税凭证齐全,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及时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89号)上报的不需要再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进行协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应及时通过“出口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查系统”(Eis系统)上报疑点。

  2.各专用税票开出地省一级退税机关应于12月15日通过Eis系统接收上述疑点数据,并立即牵头组织在本地区进行核查。各地一律必须在接收疑点数据1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使用Eis系统上报总局。

  3.总局将于2004年1月16日对各地反馈核查本地区开具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未按规定反馈核查结果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区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通过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疑点”路径上报总局。各地在年底前应于11月30日、12月10日、12月20日各上报一次。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10日内将把核查结果放置在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2003年信息协查/出口报关单/反馈”路径内,供各地接收。

  附件: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数量

离岸价(美元)

报关口岸

报关口岸代码

疑点

总局内部办公网查询结果

 

 

 

 

 

 

 

 

 

 

 

 

 

 

 

 

 

 

 

 

 

 

负责人:

 

 

 

制表人:

 

日期:

 

  注:1.总局内部办公网报关单查询:http://100.16.92.183/index.asp

  2.“报关口岸”和“报关口岸代码”见出口报关单“出口口岸”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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