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622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1月11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电子化管理,根据一些地区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总局对函调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并下发了函调系统1.2版。为了使各地税务机关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中用好函调系统新增功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函调系统1.2版主要修改及新增功能

  (一)针对在函调过程中供货企业已经注销或转为非正常户管理的情况,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1)中,增加“该企业(是、否)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时间为____”以及“该企业(是、否)已注销,注销时间为______”两项内容。

  (二)扩展了函调系统的分析监控功能。对函调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供货情况分析表、出口企业从函调供货企业购货情况分析表等统计功能进行了扩展,并在所有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复函类型选择框。

  (三)扩展了函调系统的查询功能。增加了注销及非正常户纳税人档案、货物分类、异常复函情况、核实函及复函进度情况等查询功能。

  (四)对函调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excel格式文件批量导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功能,增加了函调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字段的标红显示功能,在公告管理模块中增加附件下载功能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对函调系统1.2版的学习,尽快熟练和掌握新增功能。函调系统1.2版的更新功能说明可以从函调系统公告管理模块和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货物函调系统/1.2版)下载。

  (二)在函调系统1.2版中,涉及到新功能的增加及原有业务功能的合并,在升级时将统一把原有用户的权限进行重新分配。各地用户要在系统升级后登陆系统检查各自的业务权限是否正常,如有权限不符情况,请各地系统管理员重新分配

  在使用excel文件批量导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功能时,要使用函调系统1.2版提供的excel文件模板,文件模板可以从公告管理模块中下载。

  (三)各回函地税务机关对函调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正确的发票信息,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予以说明。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函调系统的分析监控功能,加强对发函、回函情况的分析监控,提高回函率,对发现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要一查到底。

  三、税务总局呼叫中心对各地方税务机关使用函调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帮助,途径为:电话(4008112366)和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http://130.9.1.248/)。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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