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10〕65号)精神,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中的异常复函进行了梳理,并将部分异常复函涉及的供货企业生成了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见附件)。现将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从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申报退税,尚未通过审核或虽已通过审核但尚未办理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发函调查或实地核查等手段加大出口退税审核力度,核实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如核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逐级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多次从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所列供货企业购货出口的出口企业,要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严格出口退税审核,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发生。
三、税务总局今后将陆续下发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并升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处理。
附件:第一批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