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569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11月24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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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各地上报调减、调增关注企业名单情况,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剔除情况

  近期各地对税务总局下发的第二批关注企业信息进行了整理,上报了误采集关注企业,涉税违规处罚金额少、近年来未再发现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从关注企业中剔除的企业名单。据此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关注企业予以剔除,共25001户企业。

  (一)各地误采集上报的关注企业。

  (二)各地上报的符合下列条件需要剔除的关注企业:

  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定性为属于善意接受虚开的,或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

  2.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已定性为属于善意接受虚开的,或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

  3.接受虚开运输发票增值税企业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

  4.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企业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

  5.伪造、涂改海关完税凭证增值税企业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

  6.偷增值税企业2008年8月份以来未发现同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当年偷增值税税额占本年度应纳增值税税额1%以下的。

  (三)各地补充上报可以剔除的民政福利企业

  (四)外部门提供关注企业信息中误采集及其他个别问题的关注企业。

  二、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企业增加情况

  根据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各地上报关注企业信息的条件,近期各地上报了发现尚未列入关注企业的骗税及涉嫌骗税、虚开及涉嫌虚开发票等问题的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增加了关注企业,共3996户企业。

  三、税务总局将上述调整的关注企业名单生成了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企业信息数据库,通过FTP下发各地(下发路径:总局100.16.125.25服务器FTP://程序发布/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调整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请各地及时下载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信息读入后系统将自动剔除和增加关注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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