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12〕第5号
  • 【发文机关】国税办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月10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了修订,并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测试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1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1版补丁。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增加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申报系统中关于收汇核销制度改革需求的相关功能,同时完善了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及小型企业审核期期满处理等功能。详细功能调整请参见补丁说明的相关内容。系统新增加的出口收汇异常信息表,只有在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有出口收汇异常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企业填报。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根据有关业务要求,收汇核销制度改革于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不包括宁波)、福建(不包括厦门)、山东、湖北、大连、青岛等7个地区试点,因此,上述7个试点地区应及时完成补丁升级工作,非试点地区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补丁升级,但不需启用收汇核销改革需求的相关功能。

  (三)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9.4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1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1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四)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或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在补丁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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