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银制品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2〕第24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5月28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发现,以白银制成的触点、电路开关、烟嘴、盘子等产品出口增长异常,部分企业出口产品名称虽不涉及白银字样,但出口单价远高于产品平均价格,接近或高于同期白银价格,出口地以香港居多,且退税金额大,产品生产环节税负低。为严格管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的上述产品,在退税前要开展核查,核查无误的,方可办理退税,核查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要追回已退税款。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2010年及以后出口的以银制成的触点开关、烟嘴、盘子等产品(报关商品码一般为:8538900000、8536900000、9614009090),主管税务机关要派人或发函核查货源及纳税情况,至少要往上追溯3个生产或流转环节,核查的内容和要求按函调管理办法执行。发现问题的,应一查到底,不受上述出口日期的限制。

  二、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一律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出口退税按稽查部门的查处决定,依相应的规定处理。

  三、你地区若有类似出口货物的,也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办理。

  四、请各地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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