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10.00 SP8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12〕第119号
  • 【发文机关】国税办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3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2年11月13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修订,并在上海市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测试的基础上,形成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8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1版升级补丁包。现就有关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内容

  本次软件升级分别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增加了以下相关功能:

  (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8版中增加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和“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接口两项相关需求功能。

  (二)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1版中增加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出口退税申报相关功能需求。

  详细功能调整请参见补丁说明的相关内容。

  二、工作要求

  (一)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各地应结合工作安排及时完成补丁升级工作。其中,“营改增”试点地区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和“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接口两项功能,仅在“营改增”上线单位启用。

  (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Oracle数据库)V10.00SP8版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0.1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和电子税务网(http://100.16.92.105)中的“系统运行维护”-“应用支持”-“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三)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三、运维支持

  各单位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或电子税务网站(http://100.16.92.105),在补丁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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