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10版本升级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办发〔2011〕第6号
  • 【发文机关】国税办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1年1月24日
  • 【废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2015-12-31   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41《废止文件清单》序号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了修订,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现场测试的基础上形成V9.10版。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本次功能升级主要完善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数据信息读入、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生成等功能,同时对审核数据转历史库后台处理监控等功能进行了优化。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前台(客户端)和后台数据库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10版本补丁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发布。

  (四)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因后台数据库软件版本等原因,需单独进行后台部分升级处理。

  二、运维支持

  各地可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00.16.92.105或http://130.9.1.248),在升级工作中获取支持服务。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税务总局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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