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

  • 【法规文号】财政部 证监会公告(2016) 第32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证监会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11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3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因在执行审计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分别于2014年2月、2015年11月、2016年2月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2015〕67号和〔2016〕20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会计监管、强化法律约束”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财政部、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利安达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计划,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财政部、证监会将对利安达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研判利安达在质量控制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据此作出是否允许利安达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的决定,并于2016年8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整改和接受核查期间,利安达不得承接新的证券业务,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和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不得离职、办理退伙或转所手续。

  特此公告。

  财政部 证监会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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