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百家百亿市场信息直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建函〔2016〕第129号
  • 【发文机关】商办建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22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3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百家百亿市场联系制度的通知》(商办建函〔2015〕152号)要求,为掌握百家百亿市场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促进行业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商务部建立百家百亿市场信息直报制度(试行),并经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确认了信息直报百家百亿市场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报内容

  (一)季度报表。即市场季度经营情况。包括成交额、电子商务成交额、物流配送量、进出口额、库存量和价格等(见附件2)。

  (二)年度报表。即市场年度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其中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新增投资、营业面积和仓储情况、商户数等;年度经营情况包括年度成交总额,以及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进出口、电商服务和展会情况等(见附件3)。

  (三)动态情况。重要商品的供需及价格走势,转型升级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

  百家百亿市场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情况,年度报表为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情况,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报送。

  (二)工作要求。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百家百亿市场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直报工作。百家百亿市场报表填报应准确、及时,动态情况内容要简明、客观,时效性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直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报商务部。

  2.相关报表和动态情况通过全国商品交易市场信息服务系统(http://spsc.mofcom.gov.cn)下载并按时上传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内贸信息中心,内贸信息中心负责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整理等。

  3.年度情况除报表外,百家百亿市场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文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市场经营和价格变化情况,转型升级的主要做法、成效和问题,下年度市场供需及价格分析预测,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议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市场情况进行总结后,连同市场文字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三、其他事宜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信息直报制度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统计调查,掌握市场情况,开展分析研究,推动市场转型升级。

  (二)商务部将以百家百亿市场为基础,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组织推出一批转型升级示范市场,总结发展模式,加强政策指导,开展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商务部将按季度和年度开展信息直报情况考评,考评结果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作为确定转型升级示范市场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市场建设司王锟

  电话:010-85093697、85093703(传真)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内贸信息中心:杨远、李晓智

  电话:4008008866-611、589010-65287273(传真)

  附件:

  1.信息直报百家百亿市场名单

  2.百家百亿市场季度经营情况表

  3.百家百亿市场年度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表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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