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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 2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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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4月1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按现行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最迟应于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帮助企业统筹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升级等相关工作,根据基层国税机关和部分出口企业的反映,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期限:

  一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

  三是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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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  来料加工
 
相关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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