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1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5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4月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印尼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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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4月1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签署。

  议定书对《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进行了修订,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航空企业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该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两国经贸往来与合作。

  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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