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6〕第 1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3月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3月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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