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6〕第16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1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4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1993年修正和1999年修订后,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为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和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和建议,我部决定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人员

  本次问卷调查面向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教育和科研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欢迎广大社会人员参与。

  二、参与方式及时间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采用网上答题方式进行,自2016年5月5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其中,PC端可访问“会计汇”问卷调查网站(http://diaocha.360kjh.com/)参与活动;移动终端可通过微信扫描“《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见附件)进入问卷系统参与活动。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问卷调查活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和发动本地区或本部门人员广泛参加,并通过组织参加活动,广泛宣传《会计法》,推动会计法治建设。

  (二)参与活动的人员在注册时,应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认真客观作答。

  (三)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完成问卷调查,可折算为取得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

  (四)为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确认继续教育学分,省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应在问卷调查活动开始后,向财政部会计司申请账号,登录问卷调查管理平台查询或下载数据,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问卷调查活动数据在系统平台保留时间为1年(截至2017年6月25日)。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李静  宋君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68552552

  技术支持:北京泽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63-1366(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

  附件:《会计法》问卷调查二维码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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