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发〔2016〕第26号
  • 【发文机关】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务院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29日
  •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审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4月2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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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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