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16〕第14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月4日
  • 【法规类别】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月4日
  • 【废止时间】2018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 )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印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0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1号)和《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按照总体不增加被监管单位负担的原则,重新审核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监会和保监会收费项目还包括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费收费标准分别按照附件1、附件2和附件3规定执行。证监会、保监会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保监会的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均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相关收费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银行业监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银行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2.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3.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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