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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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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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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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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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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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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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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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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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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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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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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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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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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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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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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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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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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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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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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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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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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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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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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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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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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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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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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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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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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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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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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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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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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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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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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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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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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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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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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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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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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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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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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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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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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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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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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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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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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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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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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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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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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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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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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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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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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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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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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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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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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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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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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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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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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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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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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