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废止】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72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6月27日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6月27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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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7]2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包括“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时速较低,不准上牌照、不允许上道路行驶,与一般意义上的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有所不同,且其轮胎按照小轮径农用轮胎的标准和工艺开发生产,对于这类车辆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0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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