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数据采集工作的紧急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2001〕第1号
  •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月3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月3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江苏、浙江、山西、辽宁、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青岛、宁波、深圳省(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是金税工程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潍坊、滨州、常州、无锡等四个城市的试运行情况看,去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抵扣联缺联率(即缺少对应存根联的抵扣联份数与全部抵扣联份数之比)为9.07%和6.67%,造成缺联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报税,二是企业用于报税的软盘因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将数据读入税务机关报税子系统,三是企业分开票机的数据没有汇总报税,四是因计算机损坏或软件升级造成部分存根联数据丢失。数据采集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稽核结果的准确性和整个金税工程的质量。针对上述问题,总局要求各地尽快采取得力措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完整、准确地采集到稽核系统。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企业防伪税控报税的督促检查工作。要求每一户防伪税控企业都要按规定将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全部进行报税,对未按规定报税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催报,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用票大户要组织人员逐一检查落实。

  二、认真做好企业销项发票数据的审核工作。防伪税控报税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税明电[2000]5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销项发票明细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发现缺损等问题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报或通过认证子系统采集。

  三、督促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切实做好企业技术服务工作,随时解决企业在开票、抄税、报税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总局按月对各地数据采集情况进行考核(分省、地市、区县三级分别考核),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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