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废止】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33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1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1月16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达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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