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44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函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8月18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定,现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其规格为:190mm×105mm(40K)。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票方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凭证。各联印色为:第一联红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专用发票均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一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乌鲁木齐管理局)负责向所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并向辖区内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月或季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及说明

  一、票样(略)

  二、说明

  (一)“航程”指出发地至目的地。

  (二)“票证号码”指机票号码。

  (三)“记录编号”指机票销售部门记录订票的编号。

  (四)“支票号”指支票号码。

  (五)“信用卡”指信用卡种类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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