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津、法规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4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8日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8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为保证这些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已于3月2日以国税明电[1994]041号就有关问题做了部署,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发、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全国所得税制的统一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应当严肃认真地正确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后,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便于日常征管和更好的贯彻新税制,各地税务局在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于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统一征税规定中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和处理。对于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税政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明确。其他部门不得下发与统一税收政策法规不符的文件,更不得干扰税务部门执行税法。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内资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规定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因此,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在税务审计查帐中注意检查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特别是与征收企业所得税紧密相关的成本费用开支,各地税务机关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的领导和责任心,认真落实各项征管的制度和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工作做好。

  五、各地税务局要加强贯彻执行新的所得税法、条例,细则领导工作,在两套机构未分开前,要按现行领导体制部署安排工作,一些业务人员已经分开的地方,收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机构要注意搞好协调配合。

  六、各地具体执行新的所得税制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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