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秩函〔2016〕第278号
  • 【发文机关】商办秩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6年5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5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提出的关于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的总体要求,为加快推动中药材物流体系建设,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

  为加快建设全国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引导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合理布局与规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27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一、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的意义与目标

  做好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规划,引导相关企业投资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是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对于提升中药材流通的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照《规划》和《指导意见》,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建设一批集仓储运输、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中药材物流基地,力争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初步形成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与流通网络。

  二、中药材物流基地的服务功能

  中药材物流基地是在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建设的,为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的场所。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备四大服务功能:

  (一)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有符合市场需求与相关标准的中药材专业仓库,建立统一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制度,运用信息系统实施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管理,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中药材在库养护。

  (二)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并按照相关标准赋予统一的流通追溯编码。质量检验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三)初加工包装服务。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中药材的初加工包装服务。初加工的重点是提供规范的中药材干燥服务。包装的重点是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及中药材特点的包装方式。

  (四)销售与融资服务。中药材物流基地应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存货监管服务。

  三、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的原则与要求

  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应根据《规划》和《指导意见》精神,参照本指引要求,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与要求:

  (一)服务于实现《规划》和《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

  (二)以现有中药材物流设施为基础,切实符合当地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实际需求。在省域范围内,可根据交通便利情况设置若干分基地。

  (三)兼顾全国布局与毗邻地区规划、产地仓储与市场配套仓储变化情况,特别是全国性中药材专业市场与中药材主产区合一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中药材产量与市场交易量协调规划仓库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四)以中药材专业仓储设施建设为主体,兼顾中药材初加工包装设施建设,加工包装设施可与仓储设施合并,也可适当分散、延伸。

  (五)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物流基地协调争取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布局规划得以落实。

  四、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的主体与专业条件

  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主体应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中药饮片企业、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市场开办与管理企业、中药材电子商务企业、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

  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一是熟悉相关地区中药材生产、流通与物流情况;二是掌握国家发布的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包装技术、仓库技术、仓储管理、气调养护与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等标准的内容,并具备实施执行能力;三是根据行业需求和国家标准提出可行的基地建设方案,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的第三方咨询论证。

  五、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的咨询、论证与认证

  相关行业组织应通过组建专家队伍等多种方式,在协助制订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起草宣贯中药材流通行业标准、开展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方案咨询论证、中药材物流基地验收及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认证、建立中药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中药材物流体系与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共享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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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11月9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就《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的通知》进行解读

  2016年5月27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就《指引》进行解读。

  一、《指引》的起草背景

  2013年,我司委托中国仓储协会对全国23个地区中药材的物流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并完成《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14年12月,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4〕8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的意义、目标、原则及6大任务、4大措施。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个部委《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提出“流通环节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达到70%”、“建设25个集初加工、包装、仓储、质量检验、追溯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配送于一体的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等重点发展目标。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办《规划》和我部办公厅《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逐步实现中药材物流体系与流通追溯体系信息共享,同时避免地方进行重复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指引》。

  二、《指引》的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

  《指引》按照市场化原则,着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确立了“政府部门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自主实施”的总体思路,明确了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建设目标及其服务功能,确定了物流基地的区域布局规划原则以及建设主体条件,提出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要求。

  (一)物流基地的角色定位。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基地”的内涵和外延最大,物流中心次之,配送中心最小。因此,根据当前中药材物流体系发展的实际需要,《指引》使用了“中药材物流基地”的概念。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三个要点:一是建设地点,即“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二是服务对象,即“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三是服务性质,即“提供公共物流服务”,不是服务特定企业。

  (二)物流基地的服务功能。

  1.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是核心功能。《指引》提出4项具体要求:一是具有符合市场需求与相关标准的中药材专业仓库。相关标准指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仓库技术规范》。物流基地不能再使用现有民房,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普通仓库也需改造。二是建立统一的出入库及在库管理制度。物流基地应对现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仓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不能再出租使用。三是运用信息系统实施专业化、社会化的仓储管理。物流基地应改变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使用统一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四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中药材在库养护。相关标准指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气调养护技术规范》。

  2.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是配套功能。《指引》提出3项具体要求:一是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按照2015年版《药典》要求,物流基地应对所有中药材的二氧化硫含量进行检测,对除矿物、动物与海洋类以外的中药材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对4种中药材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对19种中药材黄曲霉毒素含量进行检测。二是质量检验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在实际操作中,物流基地有2种选择:委托食药监部门的检测机构;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三是按照相关标准赋予统一的流通追溯编码。相关标准指在结合国家标准《中药编码规则及编码》和商务部《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编码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42位数字码编码规则。

  3.初加工与包装服务是延伸功能。《指引》提出3项具体要求:一是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中药材的初加工与包装服务。“根据市场需求”包括三层含义:(1)中药材主产区的物流基地,原则上应深入所在区域的各个主产县(区)建立加工包装基地,从药材的源头入手保障药材的加工质量。(2)中药材加工企业集聚区域的物流基地,应将现有的加工企业纳入基地统一管理范围,不必重复建设加工包装基地。(3)与药材专业市场配套建设的物流基地,应根据市场交易实际情况,确定加工包装设施建设规模。二是初加工的重点是提供规范的中药材干燥服务。物流基地应使用无害、科学、环保的干燥技术,不得马路晾晒、使用磷化铝熏蒸或滥用硫磺熏蒸中药材。三是包装的重点是选择符合相关标准及中药材特点的包装方式。相关标准指即将发布的商务部行业标准《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和《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

  4.销售与融资服务是增值功能。目前,国内药农很分散,中药材经销商规模也很小。为了吸引广大药农和经销商使用中药材加工、包装和仓储服务,物流基地可提供“集中仓储”以外的增值服务,为其创造附加收益。因此,《指引》提出2项具体要求:一是物流基地应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为客户积极拓展营销渠道。二是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存货监管服务,帮助客户获得市场融资。但物流基地的经营行为不能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

  (三)区域布局规划的原则与要求。

  《指引》就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布局规划提出5项具体原则与要求:一是布局规划应服务于实现“中药材规范化集中仓储率70%”的核心目标。二是新建规划应严格依据当地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实际需求,扣除现有符合标准的以及改造、改建后可继续使用的设施面积。非中药材主产区或主销区原则上不考虑新建规划。每个物流基地应以年产药材2万吨以上的地市为核心,服务半径200公里左右。三是布局规划应兼顾经济区域分布与市场需求变化,不能完全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封闭式规划。四是物流基地建设应考虑加工包装设施配置。加工包装设施的选址应尽可能避免生鲜药材的长途运输,并尽可能减少因加工药材而产生城市垃圾。五是地方应积极争取落实国办《规划》提出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土地、规划、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专项基金等)。享受支持政策的物流基地应符合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地建设“主体与专业条件”。

  (四)物流基地建设的咨询、论证与认证。

  对于传统药品经营企业、普通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中药材集中仓储及物流基地建设工作属于新兴事物,需要启蒙、培训和咨询。国办《规划》也明确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规定开展中药材物流管理认证”。从2013年开始,中国仓储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行业协会积极参与《规划》、《指导意见》、《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政策及标准的制订工作,具备较为成熟的基地建设经验。为充分保障各地中药材物流基地的科学规划与规范运营,《指引》要求中国仓储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行业协会主动承担基地建设的咨询、论证与认证工作。

  目前,我司已指导相关协会组建了“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起草了《中药材物流基地咨询、评审与自律管理办法》,编制了《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规划建议方案》。下一步,我司将会同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快推进中药材物流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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