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6〕第22号
  • 【发文机关】财办会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6年5月26日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5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及时明确有关会计问题,我们起草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6月2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7

  邮    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1:“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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