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 38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本法不再使用主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本法规附件2、附件3、附件4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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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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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6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实施资源税全面改革的需要,为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本着简明实用、便民高效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铁矿、金矿、石墨、海盐等21个税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和大多数非金属矿也将改为从价计征。为平衡原矿与精矿的资源税负担,相应增加了应税产品销售额换算或折算的政策规定。为落实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征纳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资源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原资源税两张纳税申报表修订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既适用于从价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也适用于从量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主表反映从计税依据(包括计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到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的计算过程,简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计税依据的算过程以及减免税项目有关情况,反映应税产品销售额需要折算、换算或者扣减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等情况。纳税人在填写附表后,主表相关数据项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再次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

  二是将全部资源税税目(水资源除外)按征税对象归纳为原矿和精矿两大类税目填报。同时明确: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税目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以金锭和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二)。

  三是纳税人开采原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一),开采精矿类税目需要填写附表(二);两类税目均开采,则附表(一)、(二)均应填报。凡不涉及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附表(三)。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应税产品销售额之类的数据项。

  资源税申报表由过去的两张主表修改为一张主表、三张附表,虽然表样增多,但并没有增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同时又规范了资源税纳税申报工作,符合征纳双方税收风险防控的需要。

  四是规范了油气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减征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减征比例=(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100%;综合减征率=适用税率-实际征收率。

  五是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填报。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矿产品设计了煤炭的平均选矿比,其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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