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本法不再使用主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本法规附件2、附件3、附件4废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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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