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和“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使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秩函〔2016〕第555号
  • 【发文机关】商办秩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7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6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全国商务执法信息化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我部对“12312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称原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并更名为“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称新系统)。同时,开通了“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服务号(以下简称公众号)。新系统和公众号将于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使用和推广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系统上线使用工作

  (一)功能定位。新系统以“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规范运行”为原则,包括执法案件在线办理、案件查询和统计分析、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模块。主要有两方面功能,一是为全国商务执法机构和人员提供执法业务在线管理;二是对全国商务执法机构和人员情况、执法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二)使用说明。新系统网址为http://swzf.12312.gov.cn。系统用户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按照统一编码原则,实现对系统的有效使用和管理。用户沿用原系统用户名、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在首页右上角下载“用户手册”,按照手册说明进行业务功能操作。其中,市、县两级用户登陆系统后,应首先完成单位和人员信息的更新。原系统将在数据迁移后关闭。

  (三)工作要求。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一名联络员,并督促本地区各级商务执法队伍尽快使用新系统。新系统联络员名单请于2016年7月5日前报商务部。已自建商务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要做好与全国商务执法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2016年7月为新系统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间,如有意见或问题,请与商务部联系,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做好“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推广工作

  (一)功能定位。公众号是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窗口,包括综合资讯、移动办公和便民服务三大板块。主要有两方面功能,一是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执法案例的快速查询及在线交流,提高执法效能。二是介绍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为公众提供12312商务举报投诉快速通道。

  (二)使用说明。公众号名称为“12312商务执法”,可通过微信搜索添加或扫描二维码(附后)添加。其中,移动办公板块仅针对商务执法人员开放,需注册后登陆使用。

  (三)工作要求。一是宣传推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执法宣传、培训和会议等场合,积极宣传公众号,做好使用推广,提升公众号关注度。二是踊跃投稿。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踊跃投稿,介绍本地区商务执法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并在来稿中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务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潘  江

  电  话:010-85093348/85093359(传真)

  邮  箱: shangwuzhifa@mofcom.gov.cn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全国商务综合执法业务管理系统联系人:魏巍 吴宪

  电  话:010-53771398(魏)、53771282(吴)

  传  真:010-53771260

  电子邮件:weiwei1@ec.com.cn

  wxian@ec.com.cn

  “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联系人:郑轶

  电  话:13693155466

  电子邮件:zhengyi@flashapp.cn

  附件:

  1.“12312商务执法”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2. 联络员报名回执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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