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 【法规文号】税总函〔2016〕第280号
  • 【发文机关】税总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
  •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6月2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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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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