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第4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通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7月29日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7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在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自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等程序后,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共确定126名拟录取人员进入考察范围(名单见附件)。

  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考察原则、内容和程序要求,系统内人员由税务总局人事司或所在省税务局对本单位拟录取人员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公示,考察报告须由考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系统外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系统内人员的考察内容,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加盖公章。在考察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将不予录取。

  请考察单位于8月8日16: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考察报告传真至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邮寄考察报告原件。

  联系人: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欧阳晓娴、都源、陈琛,电话:010-63410483(传真)、63543411、63410423。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考察人员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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