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4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19日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1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9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8月29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销售额  自来水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