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贸函〔2016〕第721号
  • 【发文机关】商办贸函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6日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8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17年度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

  3.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5.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资质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7、8);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敦促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9),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我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对近三年授权企业的出口情况进行评估,据实做好2017年授权工作。

  (三)除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证明材料外,其他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全部申报材料电子版。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26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汽车摩托车企业出口资质申报材料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部行政事务办事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收 件 人:马  佳

  联系电话:010-65197833 010-65197963

  申报工作中如涉及业务问题,请与我部外贸司联系。

  联 系 人:段崇波

  电  话:010-65198767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duanchongbo@mofcom.gov.cn

  附件:

  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5.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

  6.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

  7.汽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8.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

  9.填表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8月2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