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 56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3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6年10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要求,本法规附件1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23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8月3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要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相关信息。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原由地税机关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改为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已不能使用,国税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缺少相应的管理文书。

  为满足基层征管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国税机关在采集相关涉税信息时使用。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三是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表样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资总额、经营面积、月发票开具额、年房屋租金等项目。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